公开征求《蚌埠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集时间:[ 2021-03-22 00:00 ] 至 [ 2021-04-22 23:59 ] 状态:已结束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我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蚌埠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方式:

1.联系电话: 0552-7186175;

2.电子邮箱: 863534642@qq.com;

3.通过“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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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蚌埠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蚌埠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蚌埠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

   执法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活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以下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公路上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采用不停车采集违法超限相关信息,经现场提示后未接受现场处理的,依法追究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执法模式。   

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中心负责辖区内非现场执法案件处罚。非现场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检测预告、信息采集、现场提示、技术审核、处理告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后续管理等。

三、非现场执法程序中检测预告现场信息采集的具体内容:(一)车脸、车身及车尾图像等车辆外观信息;

(二)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超限比例、车速等检测数据;

(三)车辆途经动态检测监控设备、超限信息发布设备的视频监控数据。

四、经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检测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应当实时通过可变情报板等,现场提示并引导超限货运车辆接受现场处理。

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中心技术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超限比例、车速等信息是否完整;

(二)抓拍的车辆车脸、车身及车尾图像信息是否清晰,未出现无车牌号、牌号不全或者无法识别的情况;

(三)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的监控视频信息与超限提示信息是否完整、清晰;

(四)检测车辆与抓拍车辆是否匹配,车辆轴数与实际车型是否匹配;

(五)车辆检测时间是否处在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北斗定位数据、车辆登记信息、源头单位数据信息、货物接受单位数据信息、收费站称重检测信息等可以作为技术审核的依据。

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中心在技术审核过程中发现无法识别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车牌的,可以应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处理,审核确认并形成电子证据。经技术审核确认并固定的有关信息,在省联网治超综合管理系统中保存,作为对未接受现场处理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电子证据。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对接,逐步实现路警信息化数据共享。

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中心依据技术审核确认的证据,按照程序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中及时立案,经负责人批准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及《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涉嫌违法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以及超限行为等信息,通过短信、邮寄、电话等手段告知超限运输车辆所有权人,要求其在1个月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提供动态检测监控设备采集的现场照片,方便当事人查询。

八、涉嫌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处理的,案件处理部门应当当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充分保障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调查终结后,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或者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九、涉嫌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制作、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涉嫌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中心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制作的《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除可以当场送达的外,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邮寄送达超限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邮寄送达的,公告送达。

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处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一)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的;

(二)因车辆使用假牌、套牌等原因,导致处罚对象或者事实错误的;

(三)该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处罚的;

(四)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十三、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采取以下后续管理措施:

(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锁定超限运输违法车辆道路运输证,并作为能否通过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中心每月15日前将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信息抄告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纳入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驾驶人员诚信考核范围,并作为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三)将已按规定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涉案公司和个人名单及车号抄报市交通运输局,对涉案企业及个人在道路运输业务办理等方面采取相关措施,督促涉案企业及个人及时接受处罚。

   (四)将已按规定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涉案本市公司和个人名单及车号抄送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上门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并予以督促接受处罚。

 (五) 对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和失信人名单的超限运输违法车辆,可以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其运行轨迹,并通过自动报警功能,指挥调度执法人员精准查处。

十四、本市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人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货运车辆或者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十五、对非现场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结案。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在执行完毕后结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记录采取后续管理措施

 

十六、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中心应当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信息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七、各县交通运输部门参照执行。

十八、本细则自          日起试行。

 

 

 

 

《蚌埠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规范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治超实际,我局起草了《蚌埠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一)制定《实施细则是落实交通综合执法改革,持续推进我超限治理工作的需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中明确要求“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通过非现场执法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延伸时间和空间的监管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实施细则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需要。

近年来,我市采取多项措施,加大违法超限治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超限违法行为屡禁不绝、现场执法不够规范、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危险性较大等因素,制约了治超工作的深入推进。《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和《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设定的违法超限非现场执法基本制度内容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则。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实现超限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三)制定《实施细则是强化权力制约监督,防范行政执法风险的需要。

非现场执法充分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以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等资料作为证据材料,交通执法人员不需要现场“亮证”执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对非现场执法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采集、证据审查、文书送达等程序的规范以及相对人权益的保护,非常必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权力行使和行政执法行为,预防行政处罚权力滥用,防范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

二、《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实施细则》立足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工作实际,主要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参考《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并经过充分讨论,设置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这一执法文书,并绘制了执法流程图。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程序方面。《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了非现场执法程序主要包括动态检测卡点管理、信息采集、现场提示、信息审核、告知、证据固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后续管理等。第四条明确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中心技术审核主要内容。

(二)文书使用方面。《实施细则》设置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将前期采集的电子证据信息通过文书或信息化手段的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人,督促其尽快接受处理。规定期限内未处理的,执法机关可以直接依据审核固定的证据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单是引发非现场执法程序的关键文书。

(三)后续管理方面。《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经营者,规定了可以通过限制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纳入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驾驶人员诚信考核范围、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方式来进行后续管理。第十五条规定了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可以结案。

 

小结分析
《蚌埠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于3月22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2天。截至4月22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因此无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征集结果

《蚌埠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于3月22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2天。截至4月22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因此无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结果反馈时间: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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